赖鹏程律师亲办案例
梁某某涉嫌诈骗罪
来源:赖鹏程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0
浏览量:553

梁某某涉嫌诈骗罪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案情介绍】
梁某某本系北京某生物有限公司负责人,2016年与成都某生物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关系,梁某某为成都某生物公司提供胎盘存储、干细胞存储、脐带血存储等事宜,并且合作经费为230万元,后因为政策调控,该项目被迫搁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成都某生物公司则要求梁某某立即退还230万元,因梁某某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前期立即退还了70万元,剩余160万元逐步退还,但是成都某生物公司则认为梁某某存在欺诈、诈骗行为,故向成都某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公安分局经过立案后,派民警跨省从北京将梁某某带回成都进行调查,并将梁某某关押至成都市看守所,梁某某的家属在接到拘留通知书的当日,便到本所进行咨询,我所资深刑辩律师赖鹏程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家属提供了详细的刑辩方案,获得家属认同后,决定立即委托本所处理。
【律师办案】
本所律师赖鹏程,在接到案件后,于第二日早上及时到成都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并整理了会见笔录,告知梁某某相关的权利与义务(比对笔录后签字、受到刑讯逼供如何处理等),以及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询问。

后又及时与办案公安分局沟通案件情况,并向办案公安分局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但是最终被公安分局驳回申请,后赖鹏程律师多次对案件疑问点通过多次会见与犯罪嫌疑人梁某进行沟通,终于确定案件方案,并在公安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阶段,向检察院提出了不予批捕的意见,最终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梁某某在被关押37天时,成功获得自由。
【案件结果】
最终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梁某某在被关押37天时,成功获得自由。

【律师点评】
我们国家现目前的法制在不断健全与完善,相信正义必将得到伸张,但现目前诈骗横行,且普通经济纠纷与诈骗界线模糊,不容易区分,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从而维护各方权益。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
行为

四川省立案标准:5000元及其以上

量刑标准:5000元至50000元之间,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0000元至500000元之间,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00000元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事欺诈行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表示的行为。

本质区别:诈骗罪是非法占有为目的,民事欺诈并无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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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赖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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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2510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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